“4+2”工作法,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有益探索
2005年以来,河南省邓州市在全市农村中探索推行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4+2”工作法,使邓州市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全市信访量下降了九成,同时,干成了许多原来想干而干不成的大事。
“4+2”工作法是指:所有村级大事必须经过“4个会议”和“2个公示”的程序:由党支部提议,支部、村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然后决议结果公示,实施结果公示。三年来,邓州市这套工作法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关注,称“4+2”工作法是新形势下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的有益探索。这套工作方法有几点值得重视:
党组织是“4+2”工作法的核心领导,起组织作用,这些角色和功能既是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也是现实中村民自治制度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1998年11月4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坚持党的的领导,最大限度地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使农村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农村中家族势力、强势人群、黑恶势力等通过合法段谋取不法利益,损害最大多数村民的民主权益。
“4+2”工作法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土地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生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一,首尽管绝大多数农民,在当今我国各阶层中仍属弱势群体,但以土地为纽带,农民的劳动与利益紧密结合,他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愿望强烈。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更多的自治民主权力,经过十年的薰陶,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深入人心。第三,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取消农业税后,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少取多予,给农民以补贴,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农民利益与公权力的矛盾热点渐减、淡出,而农村集体内部利益分配成为新的热点。
让人民群众“自己的事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顺应这种民意,在法律依据、思想基础、物质条件具备的前题下,“4+2”工作法可谓应运而生,显示了强大的活力。另外,“四个会”“两个公示”,符合农村社会中这些年来培养出来的议事习惯,农民玩得转。
“4+2”工作法,抓住了村民自治的核心环节: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不可能再通过收取税费的方法从村民中收钱、办事,也没有一个公权力来支持这种收费方式,只能通过民主的办法去动员村民手中的资源,来兴办村庄的大事,权力来自于村民,他们要求参与决策,监督实施,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儿,阻力也会比前些年减少很多。
支部提议、“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审议,实际上是个酝酿、发动、宣传的过程,要想使动议得到百姓的赞同,必须有施政办法的宣导过程。暗箱操作,从农民身上“割肉”,是绝对行不通的,因为最终的裁定权在群众手上。
村民决议、公示决议结果、公示实施结果,是村民行使决策与监督权力。这样就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民主管理的内容具体化、程序规范化,又增强了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过去,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事后知道的多,事前知道的少;被动告知的多,主动参与的少;强制执行的多,自愿履行的少”,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4+2”工作法规定的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有效预防了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损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首创“4+2”工作法的河南省邓州市,自实施该工作法以来,运用民主决策程序通过了土地征用、修路、宅基地审批等村级事项2600多个,否决重大提议53项,没有发生一起群众性上防事件。
如今,“4+2”,“上程序”,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新词汇,成了乡村干部的思维习惯,已为广大群众接受。乡村干部普遍认为,凡是经程序决策的一定比没有经程序决策的更民主。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把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从体制、机制、运作过程等方面,变自上而下为自下而上,变村民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使抽象的民主管理具体化。
村委会组织法施行近10年,为推动我国村民自治这座“民主大学校”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农村改革、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大环境下,时过境迁使其中一些条款失效,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日高。在近年来的全国人大会期间,许多代表联名提出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2007年3月就有279名代表提出9件议案。还有一些代表提出制定村务公开法和村民自治法。民政部已于去年完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初稿,并提交国务院。修改将涉及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以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邓州市的“4+2”工作方法的探索无疑是走在了前头,为立法提供了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