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 叶泽永)鹿邑县高集乡村妇张参因嫉妒邻居家过上好日子,将邻居家5岁小男孩秦明河烧成重伤致残。2007年11月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被告人张参死刑,附带赔偿经济损失536952.07元。张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省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黑心大娘下毒手
2006年12月1日下午,小明河去邻居张参家找其儿子玩时,没想到被那个他喊“大娘”的张参捆住手脚塞进麦秸垛焚烧。不久,小明河的妈妈段红霞前来寻找儿子,才使小明河获救。但小明河全身已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63%,绝大部分创面呈焦炭样。小明河右手除拇指外四指缺失,左手五指缺失,阴茎及阴囊缺失,两下肢高位缺失。当晚,张参被警方捉拿归案。
张参交代,她丈夫和段红霞的丈夫均在北京打工,段红霞的丈夫收入较高,她丈夫收入低。看到段红霞家日子越过越好,特别是5岁的小明河聪明可爱,她越想越气,越气越恨,加上之前张参听说段红霞怀疑其偷她家的钱,遂产生报复心理。
2007年11月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张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以严惩;其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依法判处张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秦明河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36952.07元。
凶手有无精神病?
一审判决后,张参提出上诉。
张参及其辩护人称,张参有明显精神病症状,应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侦查阶段,商丘市精神病医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已对张参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证实张参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参报复杀人的目的和动机明确,她将被害人捆绑后置于麦秸垛中点燃的作案过程思维正常。归案后,张参在被害人指认后开始供述,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未发现其有精神病症状,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
不想烧死被害人?
张参上诉时为自己辩解说,她主观上没有烧死秦明河的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法院查明,张参多次供述,段红霞怀疑其偷东西而心生怨恨,其将年幼的秦明河捆绑手脚置于极易燃烧的麦秸垛中点燃后离开,对可能造成秦明河的死亡后果持明知并希望的心理态度。在抢救秦明河的过程中,虽然张参参与抢救并呼叫,但她未明示秦明河隐藏的地点,未积极参与抢救。秦明河是其母亲在寻子过程中自行找到的,张参虽有上述行为,但不改变其烧死秦明河的故意。
小明河是子代母过吗?
张参及其辩护人上诉的另一个理由是,段红霞无端怀疑她偷了钱,让她很生气,才产生报复心理。段红霞也有过错,应减轻张参的责任。
法院查明,张参供述被疑偷钱而心生怨恨,对此,段红霞也承认了这一点,但双方并未发生直接冲突,段红霞怀疑张参固然不妥,但对年仅5岁的秦明河来说,其无任何过错可言,故张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省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