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平顶山晚报报道:(记者张永军)为鼓励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就业,引导和促进低保对象就业脱贫,日前我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我市建立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竞争,实现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待遇审批程序,是否积极接受就业服务、努力找工作等也将作为申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条件。
据了解,今后,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申请低保救助时,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以上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两次拒绝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就业的,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低保待遇。
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活动,按政策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途径促进低保人员就业。
同时,我市民政部门配套建立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机制,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且办理退出低保手续的,给予一定的照顾,试行低保金“救助渐退”办法。
对此,市民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建立,通过引导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推动全市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相关链接:“救助渐退”办法的内容
我市“救助渐退”办法的标准: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自办理“救助渐退”手续之月起,按原救助标准继续享受3个月低保待遇;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含1.5倍),自办理“救助渐退”手续之月起,按原救助标准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后,户主应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申报收入状况(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申报),填写《变更(停发)低保待遇申请表》,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为需停保的家庭办理“救助渐退”手续。
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凡不如实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申报收入状况,经有关机构查实并作出停发低保金决定的,不能享受低保金渐退办法给予的照顾,按原规定处理。(张永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