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罐罐体破损,燃油泄漏后渗入地下,污染了农户水井。今天,河南省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农户张万国赔偿水井损失2.4万余元。
2005年春,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村民张万国,在自家院内挖一水井,供一家人生活饮水和塑料管加工厂的生产用水。2005年10月开始,他发觉其井水中有柴油味,后越来越严重,取出的水面上竟漂浮有许多柴油珠,无法饮用。随后他发现在他家后院墙外有一柴油罐,罐体上有多处往外漏油,地面上有多处大面积油污。该油罐系河南省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项目部放置在其所设置的混凝土拌和站内,该油罐漏油通过土层渗入张的水井,造成井水污染。后张万国多次找村组干部和项目部协商赔偿问题,均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果。
2007年9月1日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评定,水井价值为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项目部疏于管理,在其混凝土拌和站内放置的柴油罐罐体破损,燃油泄漏,渗入地下,使紧邻原告的井水受到污染,无法饮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生产,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本案中被告项目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关于原告起诉支出的水电费和超出价格鉴定认定数额,因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科学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由被告项目部赔偿原告张万国经济损失2.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作者:曾庆朝 刘月侠 王付栓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