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质量是公诉工作的永恒主题,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指标反映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质量考评,目前基本分为以下三类考核:
1.公诉案件质量总体的考评指标。一是关于案件的“数量”的考评。包括案件受理数、追加犯罪事实数、追回犯罪嫌疑人数、改变强制措施数等等。二是关于案件两个数量指标形成的“比率关系”的考评。主要包括:年终结案率、起诉率、撤案率,改变定性率、无罪判决率等等。
2.重点案件的质量考评指标。一是关于是否“错案”的考评。指根据对案件的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是否正确作出的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二是关于案件办理是否“规范”的考评。指对案件的结案时间是否迅速、法律文书的书写是否规范、办案人员的态度是否文明、出庭发言是否文明等非硬性指标的考核。三是关于案件“附加值”的考评。指将办案中所发现的问题,所发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数量和效果作为案件质量的考评标准。
3.案件质量网络考评指标。一是办案期限的考评。公诉部门的内勤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将受理案件时间在网上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办案人员填写的退补时间、延长侦查期限的时间和结案时间等,对案件的办理期限进行考评。二是办案流程的考评。根据公诉案件不同的发展进程中办案人员所填写的时间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考评。
笔者认为,在实践的运作过程中,公诉案件的质量考核指标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过度提倡和要求案件数量的增长,事实上案件数量高低取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治化水平以及某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等综合因素。其二,过于注重对案件的量化管理,过度强调年终结案情况,忽视了案件办理的客观规律。其三,无法反映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为此,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根据多年实践,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行的公诉案件质量考评指标体系:
1.关于公诉案件的总体质量考评指标。一是“数量”指标中,对受理案件数固然应当作为公诉部门绩效的考评指标,但追加认定事实、追加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事实等数量指标应当成为评价标准。目前我们在考评公诉案件质量时,习惯于把追加犯罪事实作为公诉部门认真审查案件、积极履行公诉职责的一个标志。殊不知,减少犯罪事实数也是公诉部门的一个考评依据。
二是在“比率”指标中废除束缚起诉裁量权的指标,如年终结案率、起诉率、撤案率等,仅保留反映公诉案件质量的指标,如无罪判决率、改变定性率等。这是因为年终结案率等指标如果作为案件质量的考核内容,在实践中必然促使公诉人产生“能不宽就不宽”的倾向性心理,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另外,这些束缚起诉裁量权的指标也背离了起诉便宜主义的法治走向。
2.关于重点案件的质量考评指标。除保留现行案件质量指标外,还需补充确立以下指标,作为案件质量考评标准。
首先,证据采集是否全面,即案件中除证明犯罪构成、法定情节的证据外,是否取得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的证据。证据采集是个案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客观基础。
其次,案件处理是否恰当(不包括处理错误),即案件中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是否与行为人的品格特征、犯罪动机相适应。目前,我国对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的考评,主要是针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考评的视角也是为了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基本忽视了对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的恰当性的考评。而这仅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之“严”,未表现其“宽”。
再次,案件是否引起上访申诉。这是对公诉案件中是否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种变相考核。虽然实践中引发涉法上访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有部分涉法上访也是公诉案件“当严不严、当宽不宽”的办案质量的一种反馈。通过对案件是否引起上访申诉的考评,不仅能促使公诉部门严格依法办案,也能使他们在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关于公诉案件质量的网络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的完善,不仅需要科学的考评指标设计,也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来运作,需要与检察信息化发展相匹配。就目前的网络考评指标而言,急需设计的是类案的数据比较指标。应当利用信息时代便捷化的优势,通过对公诉部门办理的同一类型刑事案件的各种指标分析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从而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这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
作者: 许文辉 高小勇 来源:检察日报